我區農民工失業后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提高,從今年1月1日起提高10個百分點,這意味著我區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月計發放標準提高86.5元-121元。
日前,自治區人社廳印發《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生活補助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由于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我區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也有所提高,從1月1日起由原來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標準的70%,提高到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
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從農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包括從農民中招用的定期輪換工(統稱農民工)。我區城鎮職工失業可領取失業金,而單位招用農民工連續工作滿1年交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
自治區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4個檔次,即1210元/月、1020元/月、940元/月、865元/月。據此,此次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提高后,其最高標準將由1210元×70%=847元增至1210×80%=968元,提高121元;最低標準則由865×70%=605.5元增至865×80%=692元,提高86.5元。
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標準,按調整后第1個月至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其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有關。參保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可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可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