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歸哪個部門管理?
答: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縣以上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各地均應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法規和政策。
2.參保單位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答:參保單位應盡的義務包括:(1)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2)按照核準的數額到地方稅務所繳納失業保險費;(3)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4)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告之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參保單位享有的權利包括:(1)向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繳費記錄;(2)將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名單和有關材料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障;(3)對不落實有關政策的經辦機構或工作人員,用人單位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據實舉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3.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是多少?
答: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凡屬參加失業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均執行統一標準:
(1)參保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2)參保單位城鎮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3)參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4)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4.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用途是:(1)支付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2)支付失業人員的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3)支付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活動的補貼費用;(4)國家規定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
5.具備什么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答: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是:(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等情形。
職工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視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1)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2)按月領取門診醫療補助金,患病住院治療還可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金;(3)免費參加1次職業指導、3次職業介紹服務,免費參加1次職業培訓或享受1次職業培訓補貼;(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按在職職工的有關政策規定,一次性發給喪葬費和撫恤金;(5)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還可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政府給予的諸如工商、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6.怎樣申領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1)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2)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作出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通知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復并通知本人。失業人員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領取通知后,憑本人身份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按月可隨時到受理其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的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憑單證到指定銀行支取。
7.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是根據什么確定的?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的。具體計算方法是:(1)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期限為3個月;(2)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期限為6個月;(3)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期限為9個月;(4)滿4年,不滿 5年的,領取期限為 12個月;(5)滿5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加1個月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未領取的期限予以保留。如再次失業,計算領取期限時可合并計算。
8.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多少?
答:(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 5年的,按最低工資的75%發放;(2)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的80%發放;(3)累計繳費時間 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資的 85%發放;(4)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13個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資的75%發放。
9.失業人員能報銷醫療費嗎?
答:失業人員一般不報銷醫療費,實行醫療補助。失業人員每月可以領取相當于本人失業保險金月標準10%的門診醫療補助金;贾夭≡谥付ㄡt院住院治療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金。補助金為住院醫療費用的80%,累計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
10.失業人員如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其親屬能領取哪些補貼?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向其親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11.怎樣參加職業培訓?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參加一次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培訓機構撥付。
12.失業人員參加職業中介服務活動收費嗎?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憑《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免費接受1次職業指導、3次職業介紹服務。
介紹失業人員就業并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職業介紹機構,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13.招用失業人員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對招用失業人員并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其招用失業人員的數量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給予培訓補貼,以幫助用人單位培訓人員,盡快適應工作崗位。具體的補貼標準,按照省政府有關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執行。
1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遇到什么情況就不再發失業保險金了?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遇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或被勞動教養、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受勞動保障部門介紹工作等情況,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重新就業不滿1年再次失業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可繼續申領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15.失業保險關系怎樣轉移?
答: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電話:6045977裕華東路237號,市勞動就業服務局五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