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東莞市社保局獲悉,從7月1日起(含7月1日)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必須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資格驗證手續。同時,失業保險金從當月發放調整為次月發放。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特別通知,為確保新舊條例實現平穩銜接,從7月1日起(含7月1日)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必須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資格驗證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視同重新就業。另外,失業保險金從當月發放調整為次月發放。即7月1日前已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且7月仍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待遇所屬期為7月的失業保險金將在8月發放。
提示:根據上面描述可以知道,廣東省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失業人員可以辦理一定的手續去領取失業保險金,對于不按規定辦理領取手續的,不給予失業保險金,這極大的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