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案例分享:
深圳有員工劉某因聽朋友說深戶的員工要是辭職了沒工作,在職時只要是交了失業保險的,辭職后是可以去社保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劉某覺得自己正好是深戶,現在又沒工作,而且之前也一直都有交失業保險,于是就跑到當地社保局去咨詢想領取失業保險金。那么,請問:劉某能領到失業保險金嗎?
案例解析:
失業保險金是社會保險的一種,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是有條件的。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失業保險條例》,領取失業保險的主要條件為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同時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已辦理失業登記的。而認定是否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主要看勞動合同是因何原因,由誰先提出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也應注意寫明解除原因并由員工簽字確認無誤,避免糾紛。《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明確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的人員范圍。
一是由勞動者個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主要指個人主動辭職的,一般不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但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因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情形而致使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可能認定為非自愿性失業。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部分)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一般也按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對待。
因此,劉某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主要看其離職的類型,如果是自己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是不能領失業金的;如果是被企業辭退或是因企業過失性原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被迫辭職又或是跟企業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另外,有的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為由拒絕支付其經濟補償,從而引發糾紛。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所在原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后,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應支付的補償費用;失業保險金則屬于社會保險的一種,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勞動者失業后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發放的失業保險待遇,具有社會性、統一性。二者來源、發放條件、標準、目的、形式均不同,所以,失業保險金不能替代經濟補償,二者不存在沖突,是可以兼得的。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3條的規定,用工單位應依法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并支付應付的經濟補償,不能混肴概念,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而停發或減發失業保險金。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選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