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失業保險條例有哪些?小編來為您介紹《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都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失業后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鎮,但已按公司法的規定規范運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參加失業保險,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本著自愿的原則參加失業保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設立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承辦失業保險的具體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失業保險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征繳。
負有繳費義務的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除責令其補繳外,應按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包括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及其相關收益、失業保險滯納金、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凡屬本實施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繳費單位按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
繳費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單位職工人數確定繳費基數。
住所地不在城鎮的企業已全部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人數計費繳納;未全部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且戶籍在城鎮的職工人數計費繳納。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愿參加失業保險的,按不低于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的失業保險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當地上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2%的標準逐月繳納,下崗職工本人不繳納。
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九條 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按照經費來源渠道,分別從行政事業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湖北省職工社會保險手冊》,記錄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等情況。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在省轄市的城區由省轄市統籌,其他地區暫實行縣級統籌。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按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5%的比例籌集。
第十三條 統籌地區當年出現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其不足部分從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支出;仍不足時,使用失業保險調劑金予以調劑;再不足時,由地方財政予以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上繳、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發放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經費中由社會按規定比例負擔的部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項目。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相關的人數、標準提出年度支出計劃,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從基金中據實列支。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有關資料自中斷就業之日起7日內報送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繳費個人中斷就業后,應在6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湖北省職工社會保險手冊》以及單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