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從市人社部門舉辦的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下稱新《條例》)培訓班上了解到,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據介紹,該《條例》從統一制度、完善待遇、規范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點修訂,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有了許多積極的變化,比如城鎮戶籍與農村戶籍勞動者享受同等失業保障、女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可加發失業保險金等。
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繳費相同
在《條例》修訂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新《條例》統一了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在制度上消除了兩個群體的差異,實現同等繳費、同等待遇,還可以同等享受就業服務、醫療保障、促進就業等政策,在失業保險政策上實現均等化。
女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可加發失業保險金
新《條例》增加了生育保障,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此外,新《條例》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在住院治療期間、女性失業人員在懷孕期間、女性失業人員子女未滿一周歲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不必每月辦理領取手續。
增加求職補貼
新《條例》在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15%,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完善了醫療保障
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原由個人支付改由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個人不用繳費。
失業人員技能鑒定可申領補貼
新《條例》增加了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后可以申領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以鼓勵其提高技能,盡快就業。
增強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
新《條例》第二十二條新增了就業鼓勵措施,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增加了創業鼓勵措施
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開辦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向原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外省戶籍人員可一次性申領失業保險金
為了便于外省戶籍異地務工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不選擇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據了解,《廣東省失業保險業務規程(試行)》規定,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提供資料包括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等證明材料、用于接收失業保險待遇的銀行賬戶信息或社保卡、戶口簿等戶籍證明、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