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比列繳納
失業保險比列是按中國政府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把失業保險制度建設推進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失業保險覆蓋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1%。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滿足三方面的條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保險待遇主要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繳費年限確定,最長為24個月。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還可領取醫療補助金;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此外,失業者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接受職業培訓和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我國現階段的失業險比列金額標準如何確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于這個標準計發。由于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占職工標準工資的相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
失業保險比列金額標準遵循原則:
一是必須保證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勞動者是失業壓力的最終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決于失業后的經濟收入,包括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輔助職業收入。就我國的情況看,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的人數較少,失業者的生活保障主要來之于失業救濟。因此失業救濟標準應能確保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樣才能做到保護勞動力,使其維持再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同時鑒于失業主要是因現代經濟發展中客觀條件變化所致,國家和社會應負有主要的保險責任,失業救濟的水平不應低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平均水準。
二是能有效激發失業者在較短時間內再就業的動力。這就要考慮計發標準的適度性,既要使失業者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影響失業者再就業的意愿,不能把失業保險制度異化為培育失業者懶惰的溫床
三是效率與公平相互兼顧的原則。失業保險金標準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好的與差的,生活水平高的與低的,失業前工作長的與短的,失業者有無撫養子女和沒有撫養子女的,標準均應有所不同,以充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失業保險比列金額標準的制定,需要綜合考慮到經濟的發展狀況,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消費水平、平均贍養人口諸因素,似可設想,失業保險金可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70~80%計發,并且在物價上漲幅度較大時,予以相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