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如何認定?
所謂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就是非自愿失業。按照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的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其一,終止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履行,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失業。這些情況皆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其二,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分為三類情況:
一是由勞動者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主要是指個人主動辭職。由這種情況造成的失業,是不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是一種自愿性失業。但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致使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系,造成失業的,也可以認定為非自愿性失業。
二是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在下列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7)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失業,一般都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論是誰提出來,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失業,一般也都按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對待。
認定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主要是看勞動合同是如何被廢除的。在我國,廢除勞動合同一般分為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