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應持戶口簿、《失業證》(《求職證》、《協保證》)及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其中,持《殘疾人證》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地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按規定納入管理并提供相應的就業援助。
⑴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持《青島市城鄉“雙零”就業援助卡》;
⑵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持離婚或喪偶證明;
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持《低保證》;
⑷殘疾失業人員持《殘疾人證》;
⑸失地失業人員持鄉鎮政府出具的失地證明。
⒊哪些人員應退出就業困難人員管理?
按照我市規定,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實行注銷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業困難人員,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或區(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過人力資源網絡系統予以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⑴已實現就業的;
⑵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介紹崗位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應聘造成繼續失業的;
⑶連續3個月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的;
⑷退休、退職、死亡或戶口遷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