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新規定解讀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并于11月6日以政府令正式發布,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執行的《廣東省生育保險規定》是2008年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3次常務會議通過,6年來在保障職工生育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不斷提高,《規定》的一些內容已難以適應現實需要。此次修訂,重點是落實《社會保險法》,結合廣東實際,強化生育保險在保障職工生育期獲得的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單位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的功能,對保障勞動者權益、提升群眾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險制度體系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參保機制,增強制度公平性。
新《規定》第二條明確參保范圍,要求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第三條明確生育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新《規定》實施后,生育保險政策上實現了同城同待。
二、規范待遇項目和標準,維護職工和企業權益。
新《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明確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既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又要求做好生育醫療費用與醫療保險的銜接,規定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要按照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五條細化了生育津貼的計發辦法,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第十六規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貼的具體假期天數。
第十七條理順了生育津貼與工資的關系,明確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同時規定,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規范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加強便民服務。
新《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名單,方便參保人自行選擇就醫醫院。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優化了生育保險流程,明確累計參保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就可以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無需另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減輕參保人“墊資和跑腿”負擔。
四、充分發揮保障弱勢群體功能。
新《規定》第十八到二十條將生育醫療待遇享受人群擴大到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明確職工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以及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均可以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同時,明確沒有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五、強化相關法律責任。
為維護職工權益,新《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造成職工生育津貼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
為防止參保投機行為、減少基金風險,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職工、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生育保險、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一方面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違法信息及時納入相關信用信息數據庫,并通過新聞媒體或者門戶網站公開,以起到震懾作用。另一方面,已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費用除退回外,可處相應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新《規定》對于還對參保滿1年的特殊就醫結算、未滿1年的就醫結算和生育津貼申領作出了規定;明確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建立了生育保險爭議的救濟及處理機制,并明確了社會保險部門提供配套服務的責任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