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內容填寫。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要求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文件。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的要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
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
不能行使仲裁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通過仲裁來調解各種糾紛案件的情況的,應當寫明具體的需要仲裁的事件以及經過。這對委員會處理案件有一定的需要。如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