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我校本科生轉專業的各項工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轉專業的所有工作必須本著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進行,所有有關的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與程序。
第二條 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學年的第二學期申請轉換專業。
第三條 為減輕學生轉專業以后退選課的麻煩,便于他們直接進入新專業學習,以及便于院系提前安排有關教學與指導任務,對轉專業學生的初審工作均安排在第一、二學年的第二學期進行。凡進入第三學年(含)以上、或已有轉專業(包括提出申請后未獲批準的學生)或已有轉學經歷、或學校在招生時有明確限制的本科生,不準申請轉專業。
第四條 春季學期第4周,各院系原則上按本單位各專業該年級學生的一定比例,填寫由教務處統一印發的“院系接受轉專業學生計劃表”并上報。為配合學分制全面實施,確保全校學生轉專業的有效性,各院系所有專業原則上都必須完成計劃指標。確有特殊原因而難以完成計劃指標的專業,有關院系在盡量開放的前提下,向教務處提交實際計劃名額,并注明減少名額的理由。為避免與國家現行的招生政策沖突,上一年沒有招生的專業暫不接受學生轉入。
第五條 春季學期第5、6周,教務處對各院系接受轉專業計劃名額進行審理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向學生公布全校各專業的計劃名額(公布在教務處網頁和各教室樓公告欄等)。
第六條 春季學期第7、8周,各院系接受學生咨詢。建議各院系在周二下午3、4節課時段安排一年級導師接待咨詢。各院系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訂對申請轉入學生的“審核規則”,對審核內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并在咨詢期間向學生公布。
第七條 春季學期第9、10周,學生登陸復旦大學URP信息化教務管理系統網站報名,由接受轉專業院系審核后報教務處,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條 春季學期第11周,教務處將申請學生名單及成績單匯總后交各院系,并向全校公布各專業的實際申請人數。
第九條 春季學期第12、13周,各院系應成立轉專業考核小組,并將書面的“考核規則”送教務處。各院系遵照“考核規則”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填入教務處統一印發的“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表”,和“復旦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一起報教務處教學管理辦公室。院系接受學生的名額不得超過公布的計劃數。凡需要學生當面考核的院系,應事先為學生安排好時間、地點。各院系應積極做好學生審理與接受工作,盡可能滿足學生的合理要求,若涉及到試卷印刷等教學業務費,可在本院系教學經費中支出。
第十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報名后,如果需要撤消專業申請,應在參加院/系轉專業考核前提出申請,以免占用名額,逾期不受理該類申請。
第十一條 春季學期第14周,教務處“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表”簽署意見后,報主管校長批準。并向全校公布轉專業學生審核名單。各院系的導師負責對通過審核的轉入學生進行教學計劃變更與下學期課程修讀等指導,并幫助他們按新的修讀計劃選課。
第十二條 各院系教務員收到名單后,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轉出或接受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被批準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選課,并在下一學期開學的第一周內,憑學生證與原專業的學籍卡到轉入院系的教務員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院系應指導轉入學生制定新的修讀計劃,并將該計劃交教務員歸檔,作為畢業資格審查的依據。在學生轉入新專業前已經獲得的學分中,凡符合新的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及學分,經轉入院系與有關任課教師確認后予以承認。凡不符合轉入院系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教學計劃外的任意選修課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