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招生統一考試、按志愿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錄取的院系和專業完成學業。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院系(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考慮準許轉院系(專業)、轉學:
1.學生在某些方面確有專長,或對擬轉入的院系(專業)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發表論文、科研成果、獲獎證書等證明者;
2.個別學生入學后出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3.學校認定確有其他某種特殊原因,不轉院系(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學生要求轉入其他院校,經學校審核同意、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或適合其身體條件者;
5.其他經學校認定的事由。
申請轉院系(專業)或轉學的學生,在未經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院系(專業)學習,否則認定為曠課并以校紀論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院系(專業)或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院系(專業)、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院系(專業),須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經所在院系院長(主任)同意,向擬轉入的院系推薦,由擬轉入院系按本院系同級標準嚴格進行專門的業務考核。一般應考核與擬轉入院系(專業)密切相關的課程一至兩門,考核成績在85分以上者,有特殊要求的課程在90分以上者,并報教務處審批,方可同意轉院系(專業)。
2.學生在本市范圍內轉學,須由轉出院系推薦,教務處審核,報市教委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并報教育部備案。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由轉出院系推薦,教務處審核,報市教委批準后,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由轉入學校同意后報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教部門批準,我校接獲有關批準文件后,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轉院系(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轉院(系、專業)、轉學一般不得延長學習年限。
第二十四條 按照學校統一安排按寬口徑招生的學生可根據各院系的有關規定在本院系范圍內自行選擇專業。
學生須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選擇專業。學生選擇專業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負責人批準,方可確認,并報教務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