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海事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為保證我校學生轉專業和轉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轉專業的所有工作必須本著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進行,所有相關的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則與程序。
第二條 符合《上海海事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1?3款情況的轉專業申請程序:
1.學生可于第二至四學期第17周內,向所在學院遞交轉專業書面申請表,陳述轉專業的理由,并須附上相關證明、證書等材料。
2.各學院在第18周內完成對轉專業申請的審核,并將申請材料與審批意見交教務處復審。
3.教務處復審同意后,于第19周以簽報形式送轉入學院、學生處會簽后報主管校長審批。同意后,由教務處予以發文。
第三條 符合《上海海事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4款情況的轉專業申請程序:
1.教務處于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第10周前,根據各專業一年級的學生數擬定轉專業的擴容計劃,報主管校長批準,在第10周內公布各專業擴容名額及轉專業條件。
2.教務處于第二學期末(學生放假后的一周內)按績點成績統計出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名單。
3.符合轉專業條件且有轉專業意向的學生,于第三學期開學前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提交轉專業網上申請。
4.教務處匯總申請表后,按“績點優先、兼顧志愿”原則進行錄取并形成名單初稿,提交校轉專業審核小組,經校轉專業審核小組批準同意后,于開學前一周公示擬轉專業學生名單。
5.轉入專業有面試、體檢等要求的,由學院負責對擬轉入學生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教務處,考核不合格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6.轉專業名單以教務處發文為準。
7.獲批準轉專業的學生需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并到轉入學院報到。
第四條 符合《上海海事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5款情況的,按每年公布的《上海海事大學退伍復學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條 符合《上海海事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情況的轉學申請程序:
1.提出轉學申請的學生在征得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后,應在第二至四學期開學1個月或學期結束前1個月之內,向所在學院遞交書面申請,陳述轉學的理由并附上相關證明或證書材料,由所在學院審核。
2.學院再將同意轉學學生的材料交學生處審批。學生處負責將審批通過的轉學學生材料擬文報送至上海市教委備案批準。
3.學生處將批準轉外校的本校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學生到學生處辦理離校、轉學手續。
4.對于跨省轉學的學生,還須由轉入學校所在。ㄗ灾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并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 主管部門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六條 轉入新專業后的有關規定
1.符合《上海海事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1?3款情況轉專業學生:
1)轉入學期之前按照原專業培養計劃審核認定學分,如有未修或者未通過課程,需要修讀并通過;自轉入學期起按照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要求審核認定學分。
2)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通識教育選修課學分修讀要求以轉入專業培養計劃為準;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中轉入學期之前開設的學科基礎課程補修方案由轉入學院決定。
3)達到轉入專業畢業總學分要求方可畢業,達到學位證書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4)轉入新專業的學生,自轉入學期開始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繳費。
2.符合《上海海事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4款情況轉專業學生:
1)第一學年按照原專業培養計劃審核認定學分,第二至四學年按照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要求審核認定學分。
2)轉入專業培養計劃第一學年開設的課程補修方案由轉入學院決定。
3)達到轉入專業畢業總學分要求方可畢業,達到學位證書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4)轉入新專業的學生,自第二學年開始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繳費。
第七條 有特殊辦學要求的專業不實行轉專業,具體專業名單以教務處公布為準。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10月1日起執行。原《上海海事大學學生轉專業、轉學實施辦法》(滬海大教字[2007]22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