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長提出這些疑問。對于轉專業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進入大學后,發現所學專業不適合自己,難以學下去,需要轉專業:二是在志愿填報階段,通過選擇一些高校的冷門專業,低分先進名校,再考慮轉專業。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長安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政策規定,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僅供參考!
一、長安大學轉專業要求和條件政策
為了適應我國高等教育綜合改革和我校實施大類招生、大類培養的需要,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鼓勵學生個性發展,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長安大學章程》,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科生轉專業是指允許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時已明確入學后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入學專業(類)轉入其他專業(類)學習。學籍管理與學生管理將轉至新專業(類)所在學院。
第二條 專業分流是指按專業類招收的學生,入學后首先實施通識教育,后期進行專業選擇。
第三條 學校成立轉專業及專業分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轉專業及專業分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擔任,成員由紀委、教務處、學工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四條 學院成立本學院轉專業及專業分流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學院的轉專業和專業分流工作。工作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副組長由教學院長(主任)擔任,成員由學院其他領導、相關專業的系(所)負責人組成。學院專業分流管理工作小組根據本院專業建設發展要求,制(修)定本單位本年度本科生轉專業及專業分流工作實施細則,并報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后公布。
第五條 為保證各專業的協調發展和辦學資源的有效配置,學校對各專業(類)轉入學生及轉出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宏觀控制,且原則上只允許學生轉一次專業。
第六條 轉專業及專業分流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相關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核實將嚴肅處理,并取消該學生轉專業資格。
第七條 學校根據學院(系)轉入學生人數,適當增加轉入學院(系)推免研究生指標和校內獎學金指標。
第八條 本科生轉專業范圍以該年級學生入學時招生目錄確定的專業類及專業為準(不含工科試驗班等專項計劃)。
第二章 轉專業資格及要求
第九條 轉專業的限制條件
1.文科類與理工類專業不能互轉;上年度沒有招生的專業不得接收學生轉入。
2.通過自主招生、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外語類保送生等特殊類招生被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3.工科試驗班、國際班、卓越工程師班不接受轉入學生,但可以轉出。
4.服兵役學生轉專業,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5.各專業接收轉入學生人數以學院公布的學生容納量為準,但不得低于轉入專業現有學生數的10%。
6.各專業以轉專業申請人的考核成績排名為依據,擇優錄取,但不得超過學院公布的學生容納量。
7.轉出專業剩余學生人數少于15人,不獨立編班。
第十條 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級在讀學生;
2.注冊手續齊備,繳清學費及其他應繳費用;
3.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4.對申請轉入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身體健康、無專業受限情況;
5.對申請轉入專業的課程安排、獎學金、就業等情況有明確認識,并完全接受。
第十一條 在滿足第九條和第十條的前提下,學生申請轉出的資格認定和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1.第一學期專業(類)排名前20%的學生,所修課程無不及格情況,可在全校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2.第一學期專業(類)排名前40%的學生,所修課程無不及格情況,可在學院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3.學生均可按照轉出專業(類)高考時的錄取成績不低于擬轉入專業(類)該省高考時的錄取成績的原則,自主選擇轉入專業(類)。
4.轉入專業(類)在同一條件下,優先接收院(系)外申請轉入的學生。
第三章 專業分流要求
第十二條 按照專業類招收的學生入校后首先實行通識培養,1-2年后進行專業分流。專業分流應根據專業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及辦學條件、學生本人意愿、綜合成績排名等綜合確定。
第十三條 學院在制定專業分流實施細則時,既要考慮學校、學院辦學定位和專業的發展,也要考慮學生的意愿和就業狀況。專業分流前,學院應做好宣傳動員及摸底工作,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專業咨詢,包括專業介紹、師資力量、課程設置、教學條件、就業方向等。
第四章 轉專業及專業分流程序
第十四條 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在一年級春季學期末啟動,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學院(系)報送本單位各專業(類)接收計劃和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學校教務部門審核、匯總并發布轉專業工作相關通知及要求。
2.符合條件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類)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3.學生所在院(系)對本單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資格進行審核,主管教學院長(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并在學院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無異議后,將審核通過的《轉專業(類)學生匯總名單》、《本科生轉專業(類)申請表》和《學生成績單》報送學校教務部門。
4.學校教務部門對學院初審通過的學生進行審核,形成轉專業(類)預案,并將預案按申報專業分類轉交學生申報專業所在院(系)。
5.接收學院(系)依據審核通過的學院(系)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對申報學生進行考核評價,依據考核評價結果形成學院(系)轉專業(類)接收方案報送學校教務部門。
6.學校教務部門審核院(系)報送的轉專業(類)接收方案,并提交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審批合格名單在校園門戶信息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7.公示結束后,學校教務部門發放轉專業(類)通知書及學籍變更通知書,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和接收學院(系),學生憑轉專業(類)通知書及學籍變更通知書在學院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科生專業分流工作在專業分流前一學期啟動,當前學期結束前完成。學生可根據學院的專業分流工作時間進度安排,進行專業分流的申報工作。學院根據學院專業分流工作實施細則,對學生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專業分流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無異后,報送學校教務部門審核,主管校長批準。
第十六條 工科實驗班專業分流程序與其他專業類分流程序相同。學生在第四學期按照學校工作時間安排進行申報,根據個人意愿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專業選擇。
第五章 學分記載與學籍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類)后已取得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1.已取得必修課程學分高于或等于轉入專業(類)相同課程的學分,該課程學分仍然有效;已取得必修課學分低于轉入專業(類)相同課程的學分,該課程必須重修;
2.轉入專業(類)教學計劃中不包含的課程,可認定為選修課學分;
3.學生轉入新專業(類)后,需按照新專業(類)培養方案進行培養,并按新專業(類)進行學籍管理。
第十八條 接收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入學生的學籍資料的接交、建檔、完善工作,確保轉入學生學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第十九條 轉入新專業(類)的學生,如涉及黨、團組織關系的變化,由學生本人到相關部門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經批準轉入新專業(類)及專業分流學生學籍變動及電子注冊上報工作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完成,各學院(系)協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級學生起執行。原《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長大教〔2016〕2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長安大學有哪些專業
電子與控制工程學院 | 自動化(含卓越工程師)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機器人工程 交通設備與控制工程 |
公路學院 |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 |
汽車學院 | 汽車服務工程 能源與動力工程 物流工程 車輛工程 |
地球科學與資源學院 | 礦物加工工程(寶玉石學) 地質學 地質學專業(菁英班) 地質學專業(地球信息科學與技術方向) 資源勘查工程專業(固體礦產方向) 資源勘查工程專業(石油與天然氣方向) 礦物加工工程專業(選礦學方向) |
信息工程學院 | 人工智能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含卓越工程師) 軟件工程 通信工程 電子信息工程 物聯網工程 |
地質工程與測繪學院 | 遙感科學與技術 地球物理學 勘查技術與工程 測繪工程 安全工程 地質工程 地理信息科學 |
工程機械學院 |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 工業設計 機械電子工程 機械工程 |
水利與環境學院 | 地下水科學與工程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土地工程學院 | 土地整治工程 土地資源管理 |
建筑學院 | 城鄉規劃 建筑學 風景園林 環境設計 |
建筑工程學院 |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 工程造價 |
理學院 | 信息與計算科學 數學與應用數學 工程力學 |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 新能源材料與器件 材料科學與工程 高分子材料與工程 |
經濟與管理學院 | 會計學 經濟統計學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物流管理 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 市場營銷 工程管理 |
未來交通學院 | 工科試驗班 |
人文學院 | 廣告學 戲劇影視文學 漢語言文學 新聞學 廣播電視編導 行政管理法學 公共事業管理 |
馬克思主義學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運輸工程學院 | 交通運輸 大數據管理與應用 交通工程 |
外國語學院 | 英語 日語 |
長安都柏林國際交通學院 | 車輛工程(中外合作辦學) 交通運輸(中外合作辦學) 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中外合作辦學) |
體育部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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