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長安大學章程》,為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鼓勵學生個性發展,推進教學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規范轉專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本科生轉專業是指允許部分本科生(不含國家規定的招生時已明確入學后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入學專業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學籍管理與學生管理將轉至新專業所在學院,并按新專業畢業。
第二條 為保證各專業的協調發展和辦學資源的有效配置,學校對各專業轉入學生及轉出學生人數比例進行宏觀控制,且原則上只允許學生轉一次專業。
第三條 轉專業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相關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核實將嚴肅處理,并取消該學生轉專業資格。
第四條 學院(系)根據本院(系)專業建設發展要求,依據《長安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和本管理辦法,制(修)定本單位本年度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務部門審核后公布。
第五條 學校根據學院(系)轉入學生人數,適當增加轉入學院(系)推免研究生指標和校內獎學金指標。
二、轉專業資格及要求
第六條 轉專業的限制條件
1.文科類與理工類專業不能互轉;上年度沒有招生的專業不得接收學生轉入。
2.基地班(實驗班)、卓越工程師班不接受轉入學生,但可以轉出。
3.國防生轉專業,按教育部及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4.各專業接收轉入學生人數以學院公布的學生容納量為準,但不得低于轉入專業現有學生數的10%。
5.如申請轉入的學生人數超過該專業的容納上限,以轉專業申請人考核成績排名為依據,擇優錄取。
6.轉出專業剩余學生人數原則上每班不少于15人。
第七條 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級在讀學生;
2.注冊手續齊備,繳清學費及其他應繳費用;
3.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4.對申請轉入專業有一定的特長和志向,身體健康、無專業受限情況;
5.對申請轉入專業的課程安排、獎學金、就業等情況有明確認識,并完全接受。
6.已取得所開課程的全部學分,已修課程無不及格情況。
第八條 在滿足第六條的轉專業限制條件的前提下,學生申請轉出的資格認定和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1.第一學年專業排名前20%的學生,可在全校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2.第一學年專業排名前40%的學生,可在學院范圍內申請轉專業。
3.轉入專業在同一條件下,優先接收院(系)外申請轉入的學生。
第九條 有下列之一情況的學生,在滿足第七條的申請轉專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由學生所在學院(系)會議初審,教務部門審核,經主管校長批準,可以轉專業。
1.因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2.因學生休學、停學等原因,學生降入年級無原專業者。
3.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完成原專業學習者。
符合以上情況學生提出申請,學院(系)在深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書面提出該生轉專業申請報告并簽署意見。教務部門復核后,報學校轉專業領導小組研究。此類學生專業選擇按以下原則實施:
(1)擬報專業滿足該學生的實際需求;
(2)同等條件并申報專業容納量未滿的情況下,按學院(系)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沒有在規定時間申請轉專業者;
2.通過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外語類保送生等特殊類招生被錄取的學生。
三、轉專業程序
第十一條 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在一年級春季學期末啟動,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學院(系)報送本單位各專業接收計劃和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教務處部門審核、匯總并發布轉專業工作相關通知及要求。
2.符合條件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符合第九條要求的學生應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期申請轉專業。
3.學生所在院(系)對本單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資格進行審核,主管教學院長(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并在學院公示 (公示期3天),將審核通過的《轉專業學生匯總名單》、《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和《學生成績單》報送學校教務部門。
4.學校教務部門對學院初審通過的學生進行審核,形成轉專業預案,并將預案按申報專業分類轉交學生申報專業所在院(系)。
5.接收學院(系)依據審核通過的學院(系)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對申報學生進行考核評價,依據考核評價結果形成學院(系)轉專業接收方案報送教務部門。
6.學校教務部門審核院(系)報送的轉專業接收方案,并提交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審批合格名單在校園門戶信息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7.公示結束后,學校教務部門發放轉專業通知書及學籍變更通知書,通知學生所在院(系)和接收學院(系),學生憑轉專業通知書及學籍變更通知書在教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學分記載與學籍管理
第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后已取得的學分按下列規定計算:
1.與轉入專業同檔或高一檔的必修課程學分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學分的課程必須重修;
2.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中不包含的課程,可認定為選修課學分;
3.學生轉入新專業后,需按照新專業培養方案修滿規定學分,并按新專業進行學籍管理。
第十三條 接收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入學生的學籍資料的接交、建檔、完善工作,確保轉入學生學籍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第十四條 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如涉及黨、團組織關系的變化,學生本人到相關部門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五條 經批準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學籍變動及電子注冊上報工作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完成,各學院(系)協助。
五、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級學生起執行。原《長安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長大教〔2014〕179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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