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頭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政策照顧規定
一、錄取政策照顧對象
(一)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警察的子女,按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加50分。
(二)屬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警察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加20分。
(三)屬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者,其子女按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加20分。
(四)市以后(含)引進的優秀人才,其子女按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加10分。
(五)父母雙方均為本市農業戶口并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考生,或父母雙方均為本市農業戶口的純二女結扎戶家庭子女的考生,按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加10分。
(六)少數民族考生,按招生考試成績總分加10分。
二、政策照顧對象資格審核辦法
(一)考生提交證明材料
1.照顧對象(一)中屬“烈士”的,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或省政府所頒發的烈士證書、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屬因公犧牲軍人和警察的,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市公安局出具的“因公犧牲警察證明”、市民政局頒發的家屬撫恤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照顧對象(二)須提交省民政廳或軍級機關頒發的殘疾證書、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照顧對象(三)須提交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及以上政法委頒發的證書、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照顧對象(四)須提交市人社局頒發的且在有效期內的《優秀人才來汕工作證明書》或人社局出具的有效證明及家長所在工作單位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照顧對象(五)須提交:
①屬農村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汕頭市計劃生育證明書》、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②屬農村純二女結扎的,提供父母一方結扎證、《汕頭市計劃生育證明書》、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照顧對象(六)須提交市民宗局證明材料、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同時符合多項照顧政策的,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加分項。
(二)資格審核辦法
1.凡符合錄取政策照顧對象的考生應于5月14日前將證書原件(同時交復印件)交所在學校,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2.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資格審核,校長應在證書復印件上簽名和加蓋學校公章及校驗章,以示負責。學校對考生錄取政策照顧資格進行審核后,應于5月16日前將審核材料、證書原件、復印件報區縣招生辦審核。
3.各區縣招生辦要指定專人負責審核錄取政策照顧對象的材料、證書復印件,并造冊(見附件)。審核員及招辦負責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名,加蓋招生辦公章。區縣招生辦對考生錄取政策照顧資格進行審核后,應于5月23日前將初審合格的考生名單、審核材料等復印件報市招生辦復審,5月30日市招辦將審核合格可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名單在汕頭教育信息網進行公示,同時,考生所在學校應將市招生辦反饋的考生名單在學校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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