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省軍區《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精神,根據威海實際,日前,市委、市政府、威海軍分區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出臺文件,提出了具體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要求,要增強做好征兵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堅持傳統宣傳方式與現代宣傳手段相結合、社會宣傳教育與面對面宣傳發動相結合、集中大規模宣傳與經常性宣傳相結合,推進征兵宣傳進院校、進村居社區、進廠礦企業。認真組織好每年5月、10月份的“征兵宣傳月”活動,提高征兵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實施意見》對提高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標準提出明確要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行縣級統籌,統一發放。農村籍義務兵優待金按每年7000元左右標準,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按每年不低于4000元標準發放,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立優待金自然增長機制。進西藏服現役義務兵的優待金,按不少于當地優待金200%的標準發放。現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在兌現優待金時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通知書予以適當增發。同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按其授獎的最高等級增發優待金。符合國家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自謀職業時,不再重復享受增發比例。
《實施意見》還要求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計劃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退役大學生士兵服現役期間,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時,要進一步擴大退役大學生士兵招考錄用比例。對轉業士官、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和因戰、因公被評為5至8級傷殘的退役士兵等,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重點安置的基礎上,根據全市年度事業單位崗位的招聘計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參加考核考試,擇優錄用。加大退役士兵在企業中的安置力度。提高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國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此外,積極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幫助他們搭建平臺、實現就業。
威海市征兵政策解答
為推動我市征兵工作創新發展,威海市出臺了《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軍分區關于貫徹魯發〔2015〕7號精神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實施意見》,完善調整了我市征兵工作政策。為使全社會尤其是適齡青年及家長對政策能有一個完整的了解,近日,記者就征兵政策規定采訪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人,現以問答形式摘錄如下。
1、問:今年我市征兵政策出臺依據是什么?
答:今年5月份,我省召開了全省征兵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全省“當兵冷、征兵難”問題,出臺了《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軍區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魯發〔2015〕7號),進一步完善了全省征兵政策,魯發〔2015〕7號文件就是我們制定威海市征兵政策的主要依據。
2、問:新出臺的征兵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威發〔2015〕15號文件除了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對征兵工作應擔負的責任和義務外,重點在“提高認識、加強教育、提高優撫安置待遇和完善征兵工作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具體明確。
3、問: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是如何規定的?
答: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行縣級統籌,統一發放。農村籍義務兵優待金按每年7000元左右標準,城鎮義務兵優待金按每年不低于4000元標準發放,并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立優待金自然增長機制,具體發放標準和增長比例由各市區政府和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自行確定。
4、問:進西藏服現役義務兵的優待金是如何規定的?
答:進西藏服現役義務兵的優待金,按不少于當地優待金200%的標準發放,其他優惠政策按《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軍分區關于做好進藏兵員征集工作的通知》(威政發〔2002〕41號)有關規定執行。
5、問:現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有什么特殊優待?
答:為激勵現役士兵在部隊建功立業,爭創佳績,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現役士兵,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通知書,士官參照立功當年義務兵優待金標準在退伍或轉業時、義務兵在兌現優待金時予以適當增發,對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一次性增發40%;榮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增發30%;榮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增發20%;榮立三等功,一次性增發10%;被評為優秀士兵的,一次性增發5%。
6、問:同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現役士兵,能否重復增發比例?
答:不能。同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按其授獎的最高等級增發優待金。符合國家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自謀職業時,不再重復享受增發比例。
7、問:退役士兵參加公務員考錄是如何規定的?
答:退役大學生士兵服現役期間,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時,要進一步擴大退役大學生士兵招考錄用比例。退役士兵報考政法干警培養體制改革基層政法機關公務員時,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
8、問:基層專職武裝干部招聘退役士兵是如何規定的?
答:從起,利用3年時間,逐步調整完善全市基層專職武裝干部選用機制,使退役大學生士兵擔任專職武裝干部的比例達到80%以上。具體招聘辦法由各市區及相關部門制定。
9、問:退役士兵參加事業單位崗位招聘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轉業士官、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和因戰、因公被評為5至8級傷殘的退役士兵等,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重點安置的基礎上,根據全市年度事業單位崗位的招聘計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參加考核考試,擇優錄用。
10、問:對各級各部門在企業中安置退役士兵的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答:各級要加強宏觀調控力度,合理確定年度擔負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單位,指導國有大中型企業和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積極吸納退役士兵就業,每年一次性完成安置。
11、問:企業接收退役士兵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業與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應當依法簽訂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企業招錄退役士兵達到一定比例的,根據有關規定相應遞減有關稅費。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困難的企業,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具體金額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12、問:符合國家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自起,符合國家安置條件的義務兵、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至一級軍士長士官,分別按3萬元、4萬元、5萬元、6萬元、7萬元標準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并建立自謀職業補助金自然增長機制。在服役期間被評為5至8級傷殘軍人的,一次性增發1500元。對進藏退役士兵,一次性增發1萬元。
13、問:退役士官如未滿士官級別相應服役年限而退出現役的,領取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保證部隊工作崗位需要,確保士官在部隊安心服役,政策規定:對未滿士官級別相應服役年限而退出現役的士官,其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按低于未滿服役級別一個等級的標準發放。
14、問: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有無其他優惠政策?
答:有。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和創業扶持等各項優惠政策。
15、問:國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生活保障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16、問: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是如何規定的?
答:建立退役士兵城鄉一體化技能培訓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把退役士兵城鄉一體化技能培訓工作作為安置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培訓規劃和再就業工作統籌安排,充分利用民兵訓練基地、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訓機構,本著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對其進行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相關部門要建立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絡,或利用現有人力資源市場,開辟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專欄,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做好就業指導,幫助他們實現就業。
17、問:農村退役士兵在培養使用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把退役士兵人才開發使用作為繁榮農村經濟、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結合當地實際,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關心支持。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后備力量,鼓勵他們通過法定程序積極參與村居“兩委”班子的選舉,發揮其在建設中的骨干作用。對孤兒和傷病殘、家庭有困難的退役士兵,要幫助他們解決生活生產方面的實際困難。
18、問:對各級各單位在征兵工作中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把征兵工作列入軍地各級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內容,建立市、縣、鎮、村居“四級”征兵責任體系,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對圓滿完成征兵和安置任務的單位及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單位及領導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與“雙擁模范城”、“黨管武裝好書記”、“關心國防建設十佳單位(個人)”、“興武建功先進單位(個人)”等評選表彰活動,性質嚴重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9、問:對違反征兵政策規定的單位、個人是如何處理的?
答:各級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兵役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督導。凡不按規定進行兵役登記的適齡青年或不參加應征的預征對象,依照《兵役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取消其公務員報考資格;對拒絕完成兵役工作任務、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和逃避兵役登記、體檢、征集、弄虛作假的個人,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在檢疫退兵期內擅自離開部隊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隊退回的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處以當地義務兵優待金3至5倍的處罰,確保征兵任務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