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各類學生的收費管理,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于高等學校收費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學、自主擇業的非義務性教育,依法依規及時足額繳費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各類學生應積極主動繳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類在校學生。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計劃財務處是學校收費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學校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擬定學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按規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審批并執行。未經批準任何部門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費。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計劃財務處提供相關信息。招生就業處和教務處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學分信息;學生工作處提供新生“綠色通道”信息、在校生減免、緩繳學費信息;公寓管理中心負責核實、提供學生住宿信息。
第六條 各學院(部)是組織本學院(部)學生按規定繳費的責任部門,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學院(部)要加強對學生繳費的宣傳引導,組織學生按時足額繳費。
第三章收費工作程序
第七條 新生收費工作
(一)建立新生個人帳戶。根據錄取學生進度,招生就業處及時提供錄取學生的姓名、準考證號等相關資料,計劃財務處與銀行合作為學生制作繳費銀行卡及使用須知,隨錄取通知書一并寄給學生,學生根據繳費要求在當地銀行辦理個人儲蓄。
(二)確立新生收費數據庫。招生工作結束后,招生就業處和教務處應盡快完成新生的學號編制,在新生報到前15日,提交準確的新生信息,計劃財務處按照確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建立新生收費數據庫。其中新生住宿費按照統一標準預收。
(三)委托銀行集中代扣。計劃財務處將新生收費數據庫提交銀行, 銀行于新生報到前3天集中代扣, 代扣不成功的學生,在報到日到指定地點辦理繳費存款手續。
(四)對不能足額繳納費用情況的處理。學生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足額繳納費用的,各學院(部)要按照學校的統一要求,為新生辦理“綠色通道”緩繳手續,“綠色通道”只限學費和住宿費,同時協助學校貸款辦公室幫助學生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手續。
(五)新生公寓住宿標準的確定。新生入住學生公寓后,由公寓管理中心核實新生住宿情況,于每年10月底前報計劃財務處,計劃財務處審核后,按實際住宿標準對預收住宿費進行多退少補。
(六)學生收費信息的公布。計劃財務處及時統計學生繳費情況,并通報各學院(部)及有關部門。
第八條 在校生收費工作
(一)收費前期準備。
1.教務處于暑假放假前一個月(一年級選學院后)將上年度重學學分信息提供給計劃財務處。
2.公寓管理中心于新學年開學前兩周將在校生住宿費信息提供給計劃財務處。
3.計劃財務處于暑假前將學費收費標準通知各學院,由學院負責要求學生于新學年報到前7天將應繳費存入個人“繳費銀行卡”中。
(二)定制式培養班學生住宿費的收取。
經學校批準采用定制式培養的學生,在協作單位進行培訓、實習期間不在學校住宿的,以學期為單位計收,騰空學生宿舍滿一學期的可免收一學期住宿費。具體流程如下:
1.首先由學院提報定制式培養班學生信息(包括學院、姓名、學號、專業),由教務處確認批準,轉各有關部門(學生工作處、公寓管理中心、計劃財務處)備案、備查。
2.由學生公寓核實學生住宿情況,提供給計劃財務處確認收費。
3.定制式培養學生在協作單位進行培訓、實習期間,因教學等環節需要返校時,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據校內有關規定對學生住宿做出妥善安排,并將情況提供給計劃財務處確認收費。
(三)在校生零星調整公寓,住宿費標準發生變化的,由公寓管理中心負責統計變更情況,于每年10月底前報計劃財務處,計劃財務處審核后,按實際住宿費標準對在校生已繳住宿費進行多退少補。
(四)緩繳費手續辦理。對確有困難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部)審核、學生處批準,可以辦理緩繳費用手續。緩繳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最長時間不得超過每學年第二學期的開學時間。經批準緩繳的學生,必須與學校簽訂緩繳協議。學生工作處于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第一周辦理緩繳手續,并于第一周周末將緩繳信息報計劃財務處。
(五)欠費信息公布。計劃財務處將緩繳信息并入收費數據庫,于新學年開學后第二周周末公布欠費信息。
(六)各學院(部)、教務處根據欠費信息辦理相關的學生注冊及注冊審核。
第四章學費的繳納及清算
第九條 學校實行以學年收費與學分收費相結合的收費管理辦法,學生須在每學年初開學報到時繳清所有費用。
第十條 按學年收費
(一)基本學年制,按照山東省政府規定的學年學費標準,于每學年初按學年預收。
(二)熱門專業學費。根據山東省政府規定,經省教育廳批準的熱門專業,學費上浮10%。按文理大類招生的學生,明確專業后補交以前年度上浮學費,以后年度按熱門專業標準收費。
第十一條 按學分收費
學分收費標準是根據省政府規定的學年學費標準,與各類專業計劃總學分折算而成。
單位學分收費標準=(學年學費標準規定修業年限)/本科專業計劃總學分
(一)第二專業收費。選修第二專業(雙學位、雙專業、輔修專業)按修讀課程的學分數繳費。在教務處確認選修資格后一周內繳清,逾期視為放棄選修資格,所修學分不予承認。
(二)本專業計劃總學分以外的多修學分課程,按文、法、財經類學分標準和所修讀課程的學分數繳費,于畢業前繳清。
(三)重學收費。對二次考試后仍不及格,進行課程重學的學生,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財\[2005\]10號)精神,按專業單位學分收取重學學費。上學年重學學費與新學年初學費一起繳納,畢業生最后一年的重學學費于畢業審核前繳清。
第十二條 提前、滯后畢業學生學費繳納
(一)提前畢業的學生在學年制收費的基礎上,繳納所修總學分學費與已繳學年制學費之差。
(二)滯后畢業的學生在學年制收費的基礎上,繳納重學和多修學分學費。
第十三條 學費清算
學生畢業前,教務處提供畢業生多修學分、最后一學年重學學分和提前、滯后畢業的學生名單,計劃財務處對畢業生學費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 畢業生欠費清理
計劃財務處依據教務處提供的當年畢業生名單,核對欠費情況,于學生畢業前通知各學院,由各學院催繳欠費。因故未完成學費清算的畢業生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章學生繳費減、免、貸規定
第十五條 本章所指的學生指統招計劃內本專科生、研究生。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07〕36號)的要求提取學生資助經費,用于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
第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各學院(部)應協助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組織好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學校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將到賬的學生貸款信息按月整理并及時轉計劃財務處,計劃財務處負責將學生貸款與學生應繳費數據關聯,轉繳學生欠費,余款定期退入學生繳費銀行卡內。
第六章退學、休學、復學、轉學繳費規定
第十八條 退學費用的規定。學生入學注冊后,由于各種原因退學的,凡學習時間不足一學期的按一學期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滿一學期不足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各種代收費,據實退還。
第十九條 復學有關費用的規定。休學后復學并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其收費按復學后所在年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轉學有關費用的規定。從外校轉入的學生,第一學期轉入的收取全年費用,第二學期轉入的收取半年費用。
第二十一條 學生退學、休學時間按實際辦理離校手續的時間計算。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二條 計劃財務處及時公布各學院(部)繳費率和學生欠費名單。學生繳費率計算公式:學生繳費率=學生繳費總金額/(上學年以前欠費總金額+本學年應繳費總金額)。學生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視同繳費,學生因 “綠色通道”或其他原因需緩繳費用的,必須辦理緩繳手續,緩繳費造成的欠費按欠費統計。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部)憑計劃財務處公布的繳費信息,按有關規定辦理學生注冊手續。辦理緩繳手續的學生,當學年第一學期可按規定辦理學籍注冊,第二學期開學報到前,仍未繳清費用的學生,學院一律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收費管理問題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學分問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