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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
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不斷加大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六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繼續教育政策,編制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發展戰略和崗位要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參加本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崗位要求和職業發展需要,參加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也可以利用業余時間或者經用人單位同意利用工作時間,參加本單位組織之外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用人單位同意,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支付工資、福利等待遇。
用人單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雙方應當約定費用分擔方式和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生產、教學、科研等單位聯合開展繼續教育活動,建立生產、教學、科研以及項目、資金、人才相結合的繼續教育模式。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繼續教育項目、區域人才特殊培養項目、對口支援等方式,對重點領域、特殊區域和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給予扶持。
第三章 組織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者注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稱繼續教育機構)可以面向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教育,形成開放式的繼續教育網絡,為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在繼續教育方面起引領和示范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搭建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根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加強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推薦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促進優質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并與繼續教育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可以對繼續教育效果實施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有關項目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專業技術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學習費用。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發布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