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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傳資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60年前,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這部被稱為“五四憲法”的法案為年輕的共和國奠定了法制基礎。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憲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現行憲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
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討論稿)》于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成功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被稱為“法律的法律”,或“母法”。它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為重要的內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規的依據;它規定了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根本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國家權力;它界定和協調了國家權力和公民個人權利的關系,并通過限制國家權力的范圍及監督國家權力的行使,來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我國憲法的沿革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 臨時憲法。1949年頒布的《共同綱領》,包括序言和七章共60條,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起到臨時憲法的作用,為憲法訂立奠定了基礎。
2) 第一部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106條。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在《共同綱領》基礎上修改、制定,為我國后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
3) 第二部憲法。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布,共4章30條。
4) 第三部憲法。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布,共4章60條。
5) 第四部憲法。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頒布,共并分別于:
----1988.04.12 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1993.03.29 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1999.03.15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2004.03.14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二、我國現行憲法的制定過程及特點
1980年下半年,在葉劍英委員長直接主持下,我國開始對憲法進行大規模、全局性的修訂。經過兩年多的討論、修改,并經過全民討論,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現行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第四部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總結了中國發展的經驗,并吸收了國際經驗,是一部有*、適應中國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責范圍、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等。
現行憲法的根本特點是,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方針,確立了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全國各族人民和一切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部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五個部分,共4章138條。
三、我國現行憲法的完善
為了適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分別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對這部憲法逐步進行了修改、完善。
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私營經濟的地位、作用和國家對私營經濟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對土地使用轉讓的問題作了補充規定。這是中國第一次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憲法。
2)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9處修改,將“”、“建設有*的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寫入了憲法;將“國營經濟”修改為“國有經濟”;將“國家在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修正案內容還涉及政協制度、縣市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等。
3)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再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6處修改,把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國家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作用等寫進了憲法。
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對原憲法作了修改。憲法修正案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的建設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作出關于緊急狀態的規定,規定*進行國事活動的職權,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增加對國歌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