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中考照顧錄取加分政策
(一)參加初中畢業升學考試的應屆初三年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該生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考試成績合計后,以加分照顧的形式參加投檔錄取,加分照顧不能累加,僅取分值最高的一項。
1.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中考招生時可照顧20分。
2.作戰部隊與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中考招生時可照顧10分。
3.除以上兩項規定外的軍人子女,中考招生時可照顧5分。
以上學生必須出具由各縣(市、區)民政局、人武部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軍人子女享受中考優待,由泉州軍分區政治部根據閩教綜〔2015〕13號文的要求,報省軍區政治機關匯總核定。
4.獲得省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在中考招生時可照顧10分,獲得設區市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中考招生時可照顧5分。此類學生由省、設區市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出具證明。
5.少數民族學生中考招生時可照顧加分。散雜居住在泉州市區(鯉城、豐澤、洛江)的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中考招生時可照顧3分;縣城及縣以下地區的少數民族初中畢業生中考招生時可照顧5分。此類學生須出具所屬縣(市、區)民族工作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6.農村獨生女和二女結扎戶中考招生時可照顧5分。此類學生須出具所屬縣(市、區)計生部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7.“三僑子女”、臺籍學生中考招生時可照顧3分。此類學生須出具所屬縣(市、區)僑務部門或臺工辦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8.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海西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福建省優秀人才以及泉州市民營企業第一、第二類別高層次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時可照顧5分;泉州市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泉州市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的子女中考招生時可照顧4分。以上學生需根據《泉州市加強高層次人才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泉人綜〔2015〕6號)文中的有關規定辦理加分手續,由市公務員局出具證明材料。
9.初中階段獲得以下所列獎項者中考招生時可照顧3分。⑴由我局組織選拔參加省教育廳和省科協共同主辦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者;⑵由我局組織選拔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全省性美術、音樂現場比賽(不含作品賽)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者;⑶由我局組織選拔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全省性體育競賽獲得省級單項前六名、集體項目前三名的主力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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