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實習學生請假審批條
請假人簽字: 遞交請假條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年 級 | 專 業 | |||
實習科室 | 實習基地 | ||||
請假事宜 (附相關證明) | |||||
請假時間 |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 | ||||
聯系電話 | 具體去向 | ||||
審 批 程 序 | 實習科室意見: 科主任簽字: 日期: | ||||
教務科(或基地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 |||||
學院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 |||||
校教務處意見: 簽字蓋章: 日期: | |||||
備 注 | 1.請假需本人提前填寫好實習學生請假審批條,且需相應部門簽字蓋章。 2.請假1天內,由實習科室主任審批有效;請假1-3天以內,由科室主任、教務科(或基地醫教部門)批準有效;請假3天以上~1周以內,實習科室、教務科(或實習基地主管部門)同意后,還須分管長審批;請假1周以上還須學校教務處審批后有效。 3.審批程序結束后,審批條復印一份交教務科,由教務科開出“準假通知”;一份交實習基地主管部門。完清手續后才可離開。 4.請假結束后及時憑往返車船票或相關證明到實習科室、教務科(或基地主管部門)銷假 5.凡未交書面請假條或未到教務科(或實習主管部門)銷假,請假、銷假均無效。 6.凡未經準假,擅自離崗,按違紀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