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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學新生學費及助學貸款獎學金申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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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學招生簡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規范招生程序,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深入貫徹落實“陽光招生”政策,根據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青海民族大學

學校代碼:10748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國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綜合性民族院校。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及各省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普通本科及預科生招生(含藝術類、體育類)錄取中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有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由校長擔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錄取工作組,其成員由分管教學和招生就業工作的校領導及校招生與就業工作部、教務處、紀委(監察處)、學工處、保衛處、后勤處、網管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職責是負責實施招生考試錄取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校招生與就業工作部是學校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普通本科、預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包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有關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的招生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協助教務處組織學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專業考試工作;組織實施網上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遺留問題;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學校設立由校紀委和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信訪接待組,主要職責是負責監督招生錄取政策的貫徹執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并對招生錄取過程中的各種違紀、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三章招生計劃編制

第七條 招生計劃制定由校教務處牽頭,校招生與就業工作部、各院系、學工處、財務處、后勤處等相關職能處室根據教育部關于編制招生計劃的相關規定和學校總體規劃,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各省生源情況、志愿率和報到率、畢業生就業情況及辦學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本年度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在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九條學校錄取按志愿優先的原則,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過1:1.1;其中,實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

第十條我校承認考生所在各省(市、區)招辦規定的各項優惠、照顧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條 我校各專業錄取的新生中除民族班外的專業民族比例不限,民族語言類專業只招收用民族語言類(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預科班僅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二條藝術類、體育類、師范類、公安類專業提前錄取,其余各專業按各省(市、區)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三條藝術類專業根據專業成績、文化課高考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按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各50%的比例排名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招辦規定的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四條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實行“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文化考試試卷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題印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試卷接收,文化考試組織實施,并通過機要方式將考后試卷發送湖北省教育考試院評閱。考生均須參加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體育專項考試由招生院校負責組織,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統一的考試辦法和評分標準。招生院校根據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章新生入學及復查

第十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進行全面復查,包括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條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核定的標準執行,各專業收費具體標準詳見附表。

第十七條體檢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學校設有民族類、師范類專業獎學金;全校設有“優秀新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豐田助學金”、“稻盛京瓷西部開發獎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九條錄取結果公布渠道:登錄我校的招生信息網查詢,被錄取考生由學校統一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學招生與就業工作部負責解釋。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系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招生與就業工作部

聯系電話:0971-88085018863272

傳真:0971-8808501 88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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