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青政辦[2000]222號
發布日期:2000-10-23
執行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1900-1-1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財政廳制定的《青海省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
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財政廳
(二○○○年十月九日)
為支持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幫助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助學貸款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兩類。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本、專科在校學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國家和地區財政貼息,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而設置的貸款項目。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助學貸款只能用于學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
(二)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及其指定機構為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各金融機構均可辦理。
一、管理體制(三)為保證我省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組成青海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省教育廳設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省協調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
(四)省協調小組職責。負責根據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我省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我省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五)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職責。根據省協調小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省屬院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準各院校提交的貸款申請額度,并抄送經辦銀行;統一管理省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并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數量,按季足額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省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六)省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青海省教育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
2、青海省財政廳負責核定年度省屬院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額度;制定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審定經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核的各院校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及貸款貼息經費,將核定的貸款貼息經費撥付到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專戶;監督貼息經費的使用情況。
3、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主要負責監督貸款執行情況。
4、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銀行青海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及其經辦支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的監督。負責按國家的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實施細則;審核各院校報送的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七)各院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省財政廳和經辦銀行;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并向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學、退學、休學、出國留學或移居、開除、傷亡、失蹤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八)國家助學貸款實行總額控制。省協調小組根據貸款銀行的貸款規模和省財政年度貼息總額測算制定“年度貸款指導性計劃”,并確定貸款控制總額。各經辦銀行根據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批準的各院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額度及省財政核定的貼息額度等條件,確定貸款總額。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九)經辦銀行發放的助學貸款屬于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于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人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于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
(十一)助學貸款的擔保可以是經辦銀行認可的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信用助學貸款四種。擔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十二)申請助學貸款的借款人要符合助學貸款有關政策及經辦銀行規定的條件。
(十三)申請助學貸款的借款人須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合法資料。
(十四)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省財政廳和經辦銀行原則上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借款人須在新學年開學后30天內向學校的指定部門提出貸款申請。經審核后財政同意貼息,銀行同意發放貸款的,銀行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文本、借款憑證并辦理有關手續。
(十五)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一次申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財政和銀行集中審批,按年(月)發放貸款”的辦法。發放貸款時,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帳戶。生活費貸款原則上一年按10個月發放。若借款人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學校指定部門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遇特殊情況需追加貸款金額的,經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省財政廳同意后在貼息額度內另行申請辦理追加貸款及有關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并將已批準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給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將借款人貸款的有關資料上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并配合貸款銀行加強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十七)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期限。
(十八)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貸款期間遇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按合同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實行一年一定的規定。自貸款人放款之日起,按日計息,借款到期還清本息。
(二十)經銀行書面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的,提前歸還部分的利息仍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該部分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二十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經辦銀行可以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貸款或全部貸款,省財政廳停止對貸款的貼息,同時對違約使用的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擠占挪用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全部由個人負擔。
(二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省財政貼息,其余50%由借款人負擔。逾期未能歸還貸款,其發生利息均由個人全部負擔,省財政不再貼息。
四、貸款回收(二十三)借款人和經辦銀行應在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時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借款人所借貸款本息應在畢業后四年內還清。應由借款人個人承擔的貸款利息50%實行“利隨本清”,歸還貸款本金的同時,歸還同期貸款利息。國家助學貸款逾期部分不再給予貼息,全部由借款人承擔,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四)借款人本科畢業后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后四年內還清。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可按有關規定延期。
五、信用助學貸款管理(二十五)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提供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學習認真、品德優良。
(二十六)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人,應依法簽訂貸款合同,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有效聯系方式。對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借款人)發放助學貸款的條件,由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決定。
(二十七)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人,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須提供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有關學校應采取相應措施給予積極配合。
六、助學貸款協調管理(二十八)在借款期間,借款人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學生所在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銀行,貸款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劃轉手續后,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后,所在學校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二十九)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就業的單位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并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
(三十)對借款人蓄意逃廢銀行債務,不履行還款責任,致使貸款形成風險的,銀行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保全銀行權益。
(三十一)銀行與學校需建立借款人個人信息臺帳系統,并及時做好資料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