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長提出這些疑問。對于轉專業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進入大學后,發現所學專業不適合自己,難以學下去,需要轉專業:二是在志愿填報階段,通過選擇一些高校的冷門專業,低分先進名校,再考慮轉專業。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遼寧師范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政策規定,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僅供參考!
一、遼寧師范大學轉專業要求和條件政策
遼寧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給學生個性發展和成長成才提供條件,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遼寧師范大學學生管理規定》《遼寧師范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專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開、公正;
(二)學生自愿申請;
(三)尊重學生專業興趣;
(四)兼顧學校專業培養規模和辦學條件。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學生具有一次轉專業的機會。
第四條 轉專業每學年辦理一次,每一屆學生可以在入學第一學期末申請轉專業,經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于第二學期開學轉入新專業就讀。
第二章 轉專業資格
第五條 下列情形,學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突出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學業專長,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
1.具有與申請轉入專業相關的高中階段以來的學科類競賽獲獎證書、等級證書或能夠證明其專業特長的其他成果。
2.修完所在專業第一學期全部課程并參加了所有考試課程的期末考試,且所修通識教育課程考核成績無不及格記錄。
(二)第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排名位列所在專業前10%的。
(三)按照學校特殊專業在校生選拔計劃,達到相關選拔要求的。
(四)根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要,由學校組織統一進行專業調整的。
(五)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后復學且創業模式、過程或成果與轉入專業的學業相關的。
(六)應征入伍退役復學的。
(七)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
(八)因專業調整(撤銷、合并、停招等)原因,學籍異動后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以當年招生計劃為準):
(一)未報到入學、注冊取得學籍的;
(二)藝術類、體育類、普通類三者之間跨類別的;
(三)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其他專業互轉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含專升本、中師升本、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有協議的免費師范生等;
(五)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六)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已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九)申請二次轉專業或申請退回原專業的。
第三章 轉專業學生數額
第七條 各專業每年接收轉入學生人數上限為本專業當年新生在籍數的10%。
第八條 休學創業復學的、應征入伍退役復學的、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因專業調整原因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接收人數限額視具體辦學情況確定。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學校加強對轉專業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一)學校教務處負責轉專業工作的統籌與協調。
(二)各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工作小組成員由5—7人組成,具體負責轉專業工作的實施。
(三)根據本學院的教學條件、師資力量、學生人數、畢業生就業情況與專業特點,制定本學院轉專業實施細則,報教務處備案。
第五章 轉專業工作程序
第十條 轉專業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學院在每年秋季學期末公布當年根據學院培養能力能夠接收轉專業的人數、接收專業的基本要求、轉專業實施細則等。
(二)教務處匯總各學院相關信息并在網上公布。
(三)申請人通過教務管理服務平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參加擬轉入學院組織的審核。
(四)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轉專業實施細則對申請人進行考核,并確定擬接收學生名單。
(五)接收學院應對擬接收學生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轉專業學生名單無異議后,接收學院應在教務管理服務平臺核準通過,并將審核結果、公示網址等書面材料報教務處。
(七)教務處匯總并審核轉專業學生名單,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通過校園網公示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學生因學校實施特殊專業在校生選拔計劃等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或學科專業調整的原因需要轉專業的,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 學生因休學創業、退役復學、疾病三種情形需要轉專業,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學生本人在復學后兩周內通過教務管理服務平臺申請并打印申請表,憑申請表、與本人申請原因相符的休學創業證明材料或《退出現役證書》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相關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經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報教務處。
(二)教務處會同學校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材料核實后,同擬轉入學院協商,擬轉入學院可視具體情況組織考核。經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由教務處報請校長辦公會研究并作出決定。學校對轉專業學生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
第六章 學籍管理及學分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學籍一般應編入原年級。因原專業與轉入專業間培養方案差異較大、學生本人學習能力和意愿、原專業學業情況等原因在原年級就讀困難的,可以申請轉入下一年級就讀。轉專業學生管理應依據編入年級所適用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接收學院應安排好轉入學生的課程銜接和學習指導。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完成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并獲得相應學分方能畢業。轉專業前所修課程和學分按學校的課程認定及學分轉換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轉換。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遼寧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二、遼寧師范大學有哪些專業
序號 | 專業名稱 | 學制 | 科類 | 授予學位門類 |
1 | 法學 | 四 | 文史 | 法學 |
2 | 政治學與行政學 | 四 | 文史 | 法學 |
3 | 思想政治教育 | 四 | 文史 | 法學 |
4 | 教育學 | 四 | 文史 | 教育學 |
5 | 教育技術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6 | 學前教育 | 四 | 文史 | 教育學 |
7 | 特殊教育 | 四 | 文史 | 教育學 |
8 | 體育教育 | 四 | 文理兼招 | 教育學 |
9 | 運動訓練 | 四 | 文理兼招 | 教育學 |
10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 四 | 文理兼招 | 教育學 |
11 | 漢語言文學 | 四 | 文史 | 文學 |
12 | 漢語國際教育 | 四 | 文史 | 文學 |
13 | 英語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學 |
14 | 俄語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學 |
15 | 法語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學 |
16 | 日語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學 |
17 | 翻譯 | 四 | 文理兼招 | 文學 |
18 | 新聞學 | 四 | 文史 | 文學 |
19 | 廣告學 | 四 | 文史 | 文學 |
20 | 歷史學 | 四 | 文史 | 歷史學 |
21 | 文物與博物館學 | 四 | 文史 | 歷史學 |
22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23 | 信息與計算科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24 | 物理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25 | 化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26 | 應用化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27 | 地理科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28 | 地理信息科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29 | 生物科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30 | 生物技術 | 四 | 理工 | 理學 |
31 | 心理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32 | 應用心理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33 | 電子信息工程 | 四 | 理工 | 工學 |
34 | 電子科學與技術 | 四 | 理工 | 工學 |
35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四 | 理工 | 工學 |
36 | 數字媒體技術 | 四 | 理工 | 工學 |
37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四 | 理工 | 工學 |
38 | 環境科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39 | 藥物化學 | 四 | 理工 | 理學 |
40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四 | 理工 | 管理學 |
41 | 會計學 | 四 | 理工 | 管理學 |
42 | 國際商務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學 |
43 | 國際商務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學 |
44 | 公共事業管理 | 四 | 文史 | 管理學 |
45 | 行政管理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學 |
46 | 圖書館學 | 四 | 理工 | 管理學 |
47 | 旅游管理 | 四 | 文理兼招 | 管理學 |
48 | 音樂表演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48 | 音樂學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0 | 舞蹈學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1 | 表演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2 | 廣播電視編導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3 | 播音與主持藝術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4 | 動畫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5 | 美術學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6 | 繪畫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7 | 視覺傳達設計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8 | 環境設計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59 | 公共藝術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
60 | 數字媒體藝術 | 四 | 文理兼招 | 藝術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