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高考語文試卷難不難,難度系數點評答案解析
第一大題
第一大題為現代文閱讀,重點考查考生理解文中重要概念和重要句子、篩選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文章摘編自張煒達《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一文,原文雖然涉及漢唐時期的法律條文,但行文簡明精煉,總體上通俗易懂,不難把握,適合高中畢業水平的考生閱讀和理解。為命題需要,原文有所刪改。
一、現代文閱讀(9分,每小題3分)
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1~3題。
周代,盡管關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記載不多,但我們還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關系重大,統治者對此非常重視并作出了特別規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獲采摘的初級農產品為主,所以對農產品的成熟度十分關注。據《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有:“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鬻于市。”這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漢唐時期,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十分豐富。為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漢朝《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余。……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贓,與盜同法。”即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應盡快焚毀,否則將處罰當事人及相關官員。唐朝《唐律》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余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從《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構成的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毀所剩有毒食品,以絕后患,否則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致人中毒,則視情節及后果加以科罰。
宋代,飲食市場空前繁榮。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追述了北宋都城開封府的城市風貌,并且以大量筆墨寫到飲食業的昌盛,書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鋪以及相關行會。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一些商販“以物市于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藥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雞塞沙、鵝羊吹氣、賣鹽雜以灰之類伎倆牟取利潤。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現象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為行,雖醫卜亦有職。”(《都城紀勝》)商人們依經營類型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組織,并按行業登記在籍,否則就不能從業經營。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行會的首領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行為。除了由行會把關外,宋代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予以嚴懲。
上述朝代對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關法律舉措,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也可以為現今我國食品質量和安全監管模式的合理構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徑選擇。
(摘編自張煒達《古代食品安全監管述略》)
1.下列關于原文第一、二兩段內容的表述,不正確的一項是
A.周代統治者嚴禁未成熟的果實和谷物進入流通市場,以防止此類初級農產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
B.《二年律令》與《唐律》都規定,凡出現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況,食品所有者應當立刻焚毀剩余的肉食。
C.《二年律令》中的規定注重對主使官員責任的追究,而《唐律》則更加強調對傷害生命的犯罪行為的追究。
D.《唐律》規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并故意將脯肉給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處徒刑一年。
【參考答案】 C
【命題立意】 本題考查考生對文中重要語句的理解。能力層級為B級。
【試題分析】 本題要求考生選出表述不正確的一項,答案應該是C。先看A項,原文第一段說:“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獲采摘的初級農產品為主,所以對農產品的成熟度十分關注。”而且《禮記》中也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鬻于市。”由此可見,A項的表述是正確的。再看B項,原文第二段寫到,漢朝的《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余。”唐朝的《唐律》也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余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從兩個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漢代與唐代都明確規定,凡出現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況,食品所有者應當立刻焚毀剩余的肉食。因此B項的表述也是正確的。再看D項,唐朝《唐律》規定:“脯肉有毒……若故與人食并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由此可以看出,《唐律》規定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并故意將脯肉給人吃或出售,而致人生病者,要判處徒刑一年。因此D項的表述是正確的。最后看C項。原文第二段《二年律令》的記載是:“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贓,與盜同法。”可見,如果肉類致人中毒,應該馬上焚毀,否則將處罰當事人及相關官員。而C項的前半部分表述為“《二年律令》中的規定注重對主使官員責任的追究”。“主使官員”的表述顯然是不正確的,因此C項前半部分的表述有誤。接著看一下C項的后半部分。《唐律》規定,故意出售有毒的脯肉令人生病者,將判處徒刑一年;如果致人死亡,將判處絞刑。可見《唐律》更加強調對傷害生命的犯罪行為的追究。這與C項的后半部分的表述是相符的。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A.宋代政府注意到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各種質量問題,進一步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B.隨著城市民間工商業的繁榮發展,宋代統治者出于對從業者監管的需要,設立了行會這一政府機構。
C.監督從業者的合法經營,同時方便官府向商戶、手工業者等收取費用,這也是宋代行會的重要職責。
D.與《唐律》一脈相承,宋代食品安全方面的相關法律也規定,凡故意出售有毒脯肉而致人死亡者,要予以嚴懲。
【參考答案】 B
【命題立意】 本題考查考生對文中重要語句的理解。能力層級為B級。
【試題分析】 本題要求考生選出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答案應該是B。先看A項,原文第三段指出:“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雞塞沙、鵝羊吹氣、賣鹽雜以灰之類伎倆牟取利潤。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現象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由此可見,A項的表述是符合原文意思的。再看C項,原文第三段中舉出了幾項行會的職責,比如“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以及“負責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行為”。可見C項中“監督從業者的合法經營”應該是宋代行會的一項重要職責。另外《都城紀勝》中記載:“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由“科索”一詞可知,行會的另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幫助官府向不同的從業者收取費用。因此C項的表述是正確的。再看D項,原文第三段說:“宋代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予以嚴懲。”《唐律》的規定,第二段已經陳述過,凡故意出售有毒的脯肉而致人死亡者,將判處絞刑。所以D項的表述與原文意思是相符的。最后來看B項,原文第三段提到,宋代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的問題,因此宋代統治者出于對從業者監管的需要,設立了行會,要求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同時原文中也說到:“商人們依經營類型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組織,并按行業登記在籍,否則就不能從業經營。”可見,行會組織是商人們依照經營類型自發組成的,它并非是政府機構,其性質類似于一種民間組織。因此B項的表述是不正確的。
3.根據原文內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A.《唐律》將“故與人食并出賣”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為兩類,并給予不同的處罰,可見唐代的法律條文已經較為詳盡周密。
B.宋代政府引入行會管理方法,既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并按行業對經營者進行登記,又對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質量把關。
C.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始于周代,經過漢、唐的發展,到宋代形成了法制相對健全、政府與行會共同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D.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者施以重罰,有助于保障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是唐宋法律對今人的啟示。
【參考答案】 B
【命題立意】 本題考查考生篩選并整合文中信息的能力。能力層級為C級。
【試題分析】 本題要求考生選出理解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答案應該是B。先看A項,原文第二段講到漢朝《二年律令》的規定,如果肉類致使人食物中毒的情況出現后,應該馬上焚毀,否則將處罰當事人及相關官員。但究竟怎樣量刑,沒有具體說明。而《唐律》將“故與人食并出賣”有毒脯肉造成的后果分為兩類,一類是:如果故意出售有毒的脯肉令人生病者,將判處徒刑一年;另一類是:如果致人死亡,將判處絞刑。可見唐代的法律條文與漢代的相比,較為詳盡周密。因此A項的表述是正確的。再看C項,這是綜合考察全文的選項。由原文第一段可知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始于周代,原文第二段表明了漢唐相關法律的發展,原文第三段說明宋代已經形成了一個法制相對健全、政府與行會共同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由此可見,C項的理解分析是正確的。再看D項,原文第四段說:“上述朝代對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關法律舉措,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而D項就是啟示之一。從漢代的“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贓,與盜同法”,唐代的“以故致死者,絞”,直至宋代形成了政府與行會共同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可以看出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者施以重罰,有助于保障廣大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D項也是正確的。最后來看B項,原文第三段講到:“商人們依經營類型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組織,并按行業登記在籍,否則就不能從業經營。”因此B項前半部分是正確的。原文接著說到:“各個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行會的首領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物價和監察不法行為。”可見,應該由行會對生產經營的商品質量進行把關,而并非是宋代政府,所以B項的分析是不正確的。
第二大題
第二大題的文言文閱讀,包括4道小題。關于韓文的這段文字選自《明史·韓文傳》,原文較長,有2100字,刪節后留下600字的篇幅,較為適合作為高考的文言文閱讀材料使用。從整體上看,這段人物傳記屬于典范的文言文作品,有較強的故事性,文字又較為淺易,適合對于高中畢業生的考查。
二、古代詩文閱讀(36分)
(一)文言文閱讀(19分)
閱讀下面的文言文,完成4~7題。
韓文,字貫道,成化二年舉進士,除工科給事中。出為湖廣右參議。中貴督太和山,干沒公費。文力遏之,以其羨易粟萬石,備振貸。九溪土酋與鄰境爭地相攻,文往諭,皆服。弘治十六年拜南京兵部尚書。歲侵,米價翔踴。文請預發軍餉三月,戶部難之。文曰:“救荒如救焚,有罪,吾自當之。”乃發廩十六萬石,米價為平。明年召拜戶部尚書。文凝厚雍粹,居常抑抑。至臨大事,剛斷無所撓。武宗即位,賞賚及山陵、大婚諸費,需銀百八十萬兩有奇,部帑不給。文請先發承運庫,詔不許。文言:“帑藏虛,賞賚自京邊軍士外,請分別給銀鈔,稍益以內庫及內府錢,并暫借勛戚賜莊田稅,而敕承運庫內官核所積金銀,著之籍。且盡罷諸不急費。”舊制,監局、倉庫內官不過二三人,后漸添注,或一倉十余人,文力請裁汰。淳安公主賜田三百頃,復欲奪任丘民業,文力爭乃止。
4.對下列句子中加點的詞的解釋,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以其羨易粟萬石,備振貸
B.救荒如救焚,有罪,吾自當之
C.至臨大事,剛斷無所撓
D.核所積金銀,著之籍
【參考答案】D
【命題立意】 本題考查考生對文言實詞的理解能力。能力層級為B級。
【試題分析】 本題通常考查文言實詞,但有時也可根據材料性質考查部分有一定實義的虛詞,何時考查實詞,何時考查虛詞,這要根據材料本身的特點來決定。《韓文傳》的內容適合于考查文言實詞在上下文中的含義。本題A項中的“振”字在古漢語中是一個多義詞,有“振動”“振作”“整頓”等義項。這里的“振”字應當通“賑”,表示“救濟”的意思。B項中的“當”也是個多義項的常用詞,既可表示實詞“抵擋”“面對”“應該”“判罪”,又可表示虛詞“將要”之類意思。文中的“當”字表示“承擔”,這在中學課本中經常出現,沒有什么太大的困難。C項中的“臨”也有幾個義項,如“來到”“接近”等,這里的“臨”表示“面對”義,是符合上下文語境的義項。而D項“著”字原本是“明顯”“登錄”等意思,在文中具體語境應該表示“登錄”,試題卻用與“明顯”義有一定聯系的“彰顯”義進行干擾,顯然是不正確的解釋。A、B、C三項的解釋都是正確的,因而D項為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