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理所應當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費,但是實踐中很多勞動者都不清楚自己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為了幫助廣大勞動者朋友正確計算自己的加班費,小編整理了相關文章,為大家介紹最新加班費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1、倒班遇到法定節假日時,加班費如何計算?法定節假日正好沒輪到上班的,是否需支付加班費? 2、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月度超過應出勤天數的時間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3、倒班人員如遇到十一等法定節假日,除法定節假日計加班外的出勤天數怎么計算? 1.首先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加班有明確界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用 2.關于倒班機制為公司內部機制,原則上沒有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資,但是自身內部可以協調讓倒班機制做到每個人基本上出現在加班時間(全年排班)讓員工感到公平。 3.綜合工時制在計算周期上可以按照季度、年度統一核算,月度最好不進行核算 |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個雙休日),日工資=月薪÷21.75天;
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
算出日薪與時薪后,再分別乘上3倍(法定節假日)或兩倍(正常公休),就是當天應得的加班工資。
依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1月1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d1b。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基本工資為1600/21.75=73.56/8=9。
加班費是根據勞動者的工資基數和計算基數而確定的,根據勞動者加班時間段的不同,最后所計算出來的加班費的具體數額也是不同的。比如說,平時加班的話,加班費是150%,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話,那么加班費就是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