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市為例,根據《婚姻法》、《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 [80] 勞總薪字29號、 [80] 財企字41號)、《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等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二十周歲,男二十二周歲)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可另享受晚婚假7天。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路程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根據路程的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2000] 84號)規定:
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用人單位對于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初婚者一樣的婚嫁待遇,即可享受3天婚假,根據上海市有關規定再婚職工不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