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勞動爭議案件決定受理后,如果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則按撤訴(于申訴人一方而言)或缺席判決(于被訴人一方而言)。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由上規定,我們可以說,按撤訴處理的適用情況必須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一)所針對的對象只能是申訴人。
(二)申訴人必須是已經接到書面開庭通知。
(三)申訴人不到庭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缺席仲裁除了適用對象與按撤訴處理的適用對象不同外,其他兩個條件是相同的,缺席仲裁只適用被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