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即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通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共同簽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將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由雙方選定或者仲裁機構指定獨立、公正的仲裁員對該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終局的仲裁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機制。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訴訟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其啟動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達成明確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但其所作出的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獲得法院甚至國外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仲裁不解決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解決有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關于勞動合同、工資、報酬、福利等方面的勞動糾紛。
為什么選擇仲裁?
專家斷案、一裁終局、意思自治、不公開審理、國際范圍的承認和執行保障。
什么情況下才能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協議應當如何簽訂?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