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外地一家圖書公司想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去年11月張甲經朋友介紹,被該公司聘用,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到5月份,張甲已幫公司打開了北京市場,但他們近日卻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張甲想維權,可這家公司是在外地注冊的,他們說如果張甲去當地申請勞動仲裁樂意奉陪。身為北京人的張甲想著來回路費要花很多錢,這樣就得不償失了,請問他該怎么辦?
專家說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就是說,因為張甲的勞動合同是在北京履行的,所以張甲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在北京申請勞動仲裁。
這家圖書公司目前在北京還沒有注冊工商執照,也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張甲又該怎么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布的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中第10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指派而長期在北京市從事業務,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可以視辦公地點所在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因業務原因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則可以視其在北京的居住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應當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指派其長期在北京從事業務的證據,以及其在北京有無固定辦公地點和長期居住地點的證據。所以,張甲在北京的居住地可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由此來申請勞動仲裁。但同時,張甲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他是由圖書公司指派在北京從事業務的,否則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