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是基本原則,但仲裁委員會是由三方組成,大多為兼職,而爭議案件眾多;為提高仲裁委員會工作效率,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即仲裁委員會聘任專職及兼職仲裁員,兩者地位、權利義務是相同的。當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爭議案件的具體仲裁工作。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勞動爭議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不組成仲裁庭而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
仲裁員與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同,后者是基于國家授權產生的,仲裁員則是仲裁委員會聘任的,兩者在職權、撤換等方面均不同。仲裁員必須服從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員會的授權和領導下,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獨立仲裁勞動爭議案件,向仲裁委員會負責的專門機構,服從仲裁委員會的領導。勞動爭議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應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勞動爭議仲裁庭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