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重要性似乎已經顯而易見了,但往往是當人們認識到某個證據的重要性時,它卻已經無法取得或不復存在了。這就要求我們不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鮮明的證據意識,注意隨時收集整理相關的資料,而且需要了解一定的證據保全的知識與技巧。
證據保全是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是指當事人為使證據保持其固有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防止因種種原因使固有的證據滅失、損壞或以后難以取得而申請實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請的證據,必須是對案情有較重要的證明作用的,保全的證據如果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會使案情無法得到證實,從而使當事人的主張不能得以實現。
證據保全一般可以分為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訴訟前的證據保全,根據《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一般由公證機關進行,所以通常稱之為證據保全公證。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進行。
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證據力一般優于其他一切證據,在訴訟活動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極高,是一種十分穩妥可靠的證據保全手段。但由于其程序嚴格、手續繁雜且需承擔一定的費用,因此,除非確實必要一般不會被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