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仲裁程序都有明確規定。按我國仲裁規則規定,基本程序如下:
申請仲裁。申請人應提交仲裁協議和仲裁申請書,井附交有關證明文件和預交仲裁費。仲裁機構立案后應向被訴人發出仲裁通知和申請書及附件。被訴人可以提交答辯書或反請求書。
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雙方均可在仲裁機構所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機構指定第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如果用獨任仲裁員方式,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
仲裁審理。仲裁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審理,也稱不開庭審理,又根據有關書面材料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海事仲裁常采用書面仲裁形式。另一種是開庭審理,這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仲裁庭審是不公開的,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
適用的實體法。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所在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