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均規定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機構應于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適當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即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最長不應超過90日。但現實中,對于仲裁機構的審限并無監督機制,對于超過90日審理期限的情況當事人亦無救濟途徑,只能聽之任之,結果造成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久拖不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勞動仲裁機構如果超過60日的最長審限仍未作出裁決,當事人即可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該規定無疑有利于提高當事人的維權效率。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無須交納仲裁費用。這是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勞動者無成本的維權機制。本案例中小波向京環汽修廠討要工資申請勞動仲裁就無須交納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