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開庭審理,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做出裁決;
7、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8、對仲裁庭難做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