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函
×勞人仲函[20 ]第 號
人民法院:
本委于 年 月 日對 與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勞人仲字(20 ]第 號)裁決先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案件移送你院執行。
附:1.先予執行裁決書;
2.裁決書送達證明。
二○ 年 月 日
附注:案件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姓名(名稱): 聯系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姓名(名稱): 聯系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函》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做出先予執行裁決后,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先予執行時使用的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本文書由做出先予執行裁決的仲裁委員會填寫,發送給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2.本文書中應列明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住址、聯系方式等。
3.本文書后應附先予執行裁決書及裁決書送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