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托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 與我(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托下列人員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為下列第 項:
一、一般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簽仲裁文書)。
二、特別授權代理(代為參加仲裁,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申請,代簽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等)。
三、代理權限為:
委托人: (簽章)
受委托人: (簽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提起訴訟,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授權委托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是供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委托參加仲裁活動的委托代理人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1)律師;(2)當事人的近親屬;(3)有關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4)有正當理由經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部分地區有關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規定,在審核代理人資格時予以注意。
2.委托事項和權限應注明具體權限是“特別授權”還是“一般授權”,如為“一般授權”或“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申請、請求和接受調解。委托事項和權限僅為特定事項的,在第三項中列明。
3.本委托書一式兩份,均應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簽章,一份提交給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