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上“80后”女孩汪小姐為追討勞動報酬,曾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由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及下屬上海分公司支付汪小姐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補繳社保費。被裁決判輸的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不服該仲裁,向法院起訴無需按裁決向汪小姐支付上述費用。近日,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支付汪小姐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6萬余元;補繳汪小姐社保費2.9萬余元(其中汪小姐個人承擔6710元)。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在滬設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以上述兩公司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給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未繳納社保費的仲裁,同年11月上旬,汪小姐獲得了勞動仲裁勝訴。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能夠勝訴,關鍵是汪小姐提供了一份于7月,她與該公司領導電話聯系證據,該通話內容為:“….汪:老總,我是YOYO;我想問一下,是不是可以給我開個離職證明?老總:給你開證明,就得幫你簽合同。汪:我現在已經走了,而且就算簽合同也還是要離職證明,否則還是等于在這家公司工作。那么……就算簽合同的話,那是不是按照原來的日期寫?老總:對呀,合同是什么時候到什么時候;汪:那我去年就是08年9月1日來的,然后寫工作到7月9日,合同就寫到7月9日這樣嗎?老總:可以呀,可以、可以;汪:拿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體現,就寫6100元嗎?老總:對呀,含金,就寫去年什么時候到今年什么時候在這兒工作,然后工資是多少,含金等等,簽一個就行了。”
11月下旬,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在起訴稱,汪小姐在仲裁過程中提交的幾份證據,均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唯一被仲裁委采納的談話錄音,本身就存在嚴重的瑕疵,表現為:一、錄音不完整。認為錄音談話產生的背景,是汪小姐請求公司幫忙,為她出具一份勞動合同,公司出于好心同意了該請求,并在雙方確認該勞動合同如何簽訂的時候,被汪小姐私下作了錄音。二、錄音的內容是汪小姐要求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形式主要是她提問,公司領導作回答,顯而易見這份錄音只是說明,公司愿意按照汪小姐的意思寫一份勞動合同,而不是公司確認雙方曾建立過勞動關系,認為該份談話錄音為孤證不能予以采信,請求法院推翻仲裁委的裁決。
法庭上,汪小姐辯稱在勞動仲裁時,已將相關證據作了遞交,裁決書已經把勞動關系的事實確定下來,認為該裁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應該予以維持裁決書內容。
在法院庭審過程中以及之前的仲裁審理時,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為佐證訴稱屬實,提供了公司曾為下屬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報告單,汪小姐對報告單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這僅僅證明公司曾為個人員工繳納過個人所得稅。
汪小姐為證明自己辯稱,也提供了定購單、報價單等作為證據,其中一份客戶為上海某市場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致原告公司的定購單,在該定購單中聯系人為YOYO,日期為3月27日。對此,原告公司認為定購單、報價單是公司的業務單據,這些材料均是公開的,外人都可以拿到,故不能作為勞動關系的證明,還表示汪小姐確實叫YOYO,但不知曉定購單上簽名YOYO的是誰?該單據與YOYO無關,YOYO并非屬公司的員工。
法院認為,雙方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為被告汪小姐與原告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為勞動者的汪小姐首先負有舉證義務的責任。審理中,汪小姐主要提供了二組證據予以證明,一是她與原告公司老總的電話錄音;二是她所持有的原告公司的定購單、報價單,在先前的仲裁庭以及本案審理中,公司對該單據真實性未作否認,法院以為可作為定案的證據。
法院綜合汪小姐提供的證據來分析:縱觀第一組證據談話錄音,證明的是汪小姐要求公司領導開一份離職證明,而公司領導表示開證明必須簽合同,之后以汪小姐問,公司答的形式,在談話中出現了合同期間和工資等情況,從該份錄音材料的內容延伸看,可能會產生兩種可能:一是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汪小姐是利用了原告公司領導的善良,誘使他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汪小姐在無法通過正常手段取得相關證據,所無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為此,汪小姐又通過了第二組證據予以補強,從第二組證據的內容看,均是原告公司的定購單、報價單,而在這些材料中聯系人等欄中出現了YOYO的簽名,對此原告公司表示YOYO是汪小姐,而這些單據與汪小姐無關,但此解釋未能通過證據予以佐證,且解釋的內容不盡合理。綜合上述兩組證據,雖然電話談話錄音本身存在多種可能,但結合第二組證據之后,可以基本排除汪小姐有故意誘使的可能。原告公司雖提供了個人所得稅的單據,但證據本身并不能推翻汪小姐的證據,按照證據的高度蓋然性,法院采信了汪小姐的辯稱理由,即汪小姐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考慮到原告公司上海分公司屬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其上級北京某攝影有限公司應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80后”女孩“斗倒”攝影大公司
打官司,在常人的眼里是討公道,然而在法庭上則需要訴訟雙方能夠運用法律知識來“亮劍”。在勞動合同案件的訴訟中,特別是在未簽署勞動合同的糾紛中,勞動者往往屬于弱勢群體的一方,因為大量的訴訟證據不在勞動者一方的手中,存在有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的困惑,最終導致敗訴。
本案中的“80后”汪小姐能夠打贏這場訴訟官司,應該說可能在她的背后有“高人”的指點。她在極度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能“設局”運用電話錄音,在與對方公司領導的通話中,步步“設局”來“請君入甕”。最終能打贏這場官司,主要靠得就是錄音電話的內容。
在此,法官提醒一些處于弱勢方的勞動者,要妥善保存好能證明自己用工身份的證據或材料,如個人的工作證、工資單、員工集體照片和往來業務單據等,甚至如同本案中的電話錄音等能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證據。一旦雙方發生了訴訟,這些都能為勞動者打贏官司提供有效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