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有三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
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h、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符、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負責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