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組成人員審批表
案號:
案由:
當事人:
申訴人:
被訴人:
立案日期:
仲
裁
庭
組
成
人
員
獨任審理
仲裁員: 書記員:
合議審理
首席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員:
特別合議
審 理
首席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員:
審
批
意
見
年 月 日
備注
說 明
1.本表是對已經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組成仲裁庭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2.本表的“案由”、“案號”、“當事人”、“受理日期”、“仲裁庭組成人員”等欄目,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辦理立案手續的工作人員填寫;“審批意見”由組庭審批負責人填寫。
3.“案號”是指本案“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勞動爭議仲裁文書的同一個編號:“勞仲字( )第 號”。案件受理日期,是指立案審批表上,審批意見的負責人簽署的日期。
4.仲裁庭組成人員,可根據案情,分三種情形來確定,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負責審批。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計算,從本表中審批負責人簽批之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