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具體受理情況如下:
(1)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的,當事人對其認定、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及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委托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認定、鑒定,然后依據認定、鑒定結論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職工與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的工傷待遇給付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