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和39條規定,組成仲裁庭的時間有下列幾種情況:
(1) 對于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組成仲裁庭。
(2) 對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即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組成特別仲裁庭。
(3) 按照仲裁監督程序,對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應從宣布原仲裁裁決無效之日起7日內另組成仲裁庭。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和39條規定,組成仲裁庭的時間有下列幾種情況:
(1) 對于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組成仲裁庭。
(2) 對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即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組成特別仲裁庭。
(3) 按照仲裁監督程序,對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應從宣布原仲裁裁決無效之日起7日內另組成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