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張某因先兆流產,遵醫囑在家休息,卻被單位開除。近日,經仲裁委裁決,張某與單位恢復了勞動合同關系。
張某于2007年8月份至濟南市某通訊器材服務中心從事客服前臺工作,月工資1200元。2008年11月,經山東省立醫院檢查,張某懷孕。因身體不適,張某于1月3日到山東省立醫院進行身體檢查,根據省立醫院出具的門診病員檢查證明,顯示張某出現“早孕、先兆流產”等癥狀,醫院建議張某休息兩周。張某根據醫院出具的證明,于2月24日開出病假條,并于第二天將病假條送至單位,并向領導說明情況。誰知,4月13日,服務中心作出了開除張某的通知,并終止了其勞動合同,理由是張某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未經單位同意擅自不到崗上班。張某與單位協商未果,訴至濟南市歷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撤銷開除決定,恢復勞動關系。
仲裁委認為,《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懷孕不滿 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 15~30天。根據山東省立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張某確實存在先兆流產現象,醫院也出具了具體的休病假時間,張某也將病假條交至單位,因此服務中心作出的開除決定于法無據。張某要求服務中心撤銷開除決定,恢復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應予支持。
仲裁委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合議,仲裁庭裁決:服務中心撤銷對張某的開除決定,雙方恢復勞動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