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幾個條件。
主體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時間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申請人因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案號(2015)雙橋民初字第10號]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撤消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11月5日做出的津勞仲裁字[2008]第562號裁決的起訴請求,因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并將本案移交于有管轄權的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8年12月27日收到貴院已受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的應訴通知書,F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1,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勞動合同簽署地,勞動者工作地,勞動爭議案件侵權地才有管轄權。(申請人與勞動仲裁被訴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均發生在天津市北辰區)
2,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確定勞動爭議管轄權,勞動者是弱勢群體異地審理會給勞動者加大訴訟成本使勞動者難以承受,在有勞動者的人證物證等證據均發生在天津市異地審理勞動者也難以提供,還有本案勞動者是天津市人也工作生活在天津市許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福利待遇等和河北省是不一樣的,以上幾點如異地審理勢必會影響司法公平也是違背人大會議精神的。
部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權.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
(勞部發〔1995〕209號)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請示》(京勞仲文〔1995〕38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函復如下: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你局請示中所述職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系在上海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 發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實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規)
因此,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對該勞動爭議案并無管轄權.綜上,申請人按照相關法律之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