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的規定。
實踐中,有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到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行為,其中不少案件事實清楚,雙方對案件的事實不存在爭議,如拖欠勞動報酬的案件,對于勞動者提出的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用人單位予以承認,但是就是以各種理由拖著不支付,對此類案件,由于事實清楚,為了縮短勞動爭議處理的時間,節約成本和精力,勞動者不必再走調解、仲裁,再訴訟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此外,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 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有違法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均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在查清事實后依法處理。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如果發現案件屬于上述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可以建議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以節省勞動者維權的時間和成本,使勞動者能在一個相對短的時間內拿到被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從而解決其個人和家庭的生計等問題。但是如果勞動者對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仍堅持走調解、仲裁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諉。
本條是與、勞動合同法等勞動實體法律相銜接的一個條款。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中的法定義務,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對于用人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本法在總則中對這一制度再一次予以規定,并不是無意義的重復,而是有著以下的考慮:一是通過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直接處理,可以分流一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把那些事實清楚,用人單位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案件分流到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進行處理,這樣有利于發揮政府部門在監督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同時也增加勞動爭議處理的效率,使得有限的勞動爭議處理資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二是有利于節約勞動者的維權時間和維權成本。由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直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等費用,可以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維護;三是可以化解矛盾,預防爭議的發生。對那些事實清楚,雙方對案件事實基本上不存在爭議,只是得不到執行的拖欠案件,通過勞動監察部門的及時處理,可以避免由于長時間拖欠而導致矛盾激化,預防和減少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