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員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擔任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一)為人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
調解糾紛,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勞動糾紛,能否調解成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靠調解員的影響力和說服力,如果調解員公道正派,社會信譽好,具有一定的道德力量和社會影響力,也就是說有威信,這樣從中調解,雙方容易信服。尤其是當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不明確的時候,更需要調解員本人信譽和影響力。聯系群眾,就是要求調解員善于與人交往,跟群眾打成一片,具有較好的溝通能力和親和力。調解工作是一項耗費時間和精力的工作,有很多情況下調解員是兼職的,是義務性的,沒有報酬,因此,需要調解員熱心調解工作,愿意為調解工作貢獻力量。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調解要靠調解員居間“說合”,但調解不是無原則的“和稀泥”,調解勞動爭議,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同時,調解員也要通過調解工作,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因此,需要調解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本法擔任調解員的條件規定得比較有彈性,調解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由調解組織來判斷。但有一點需要強調,就是要使調解工作有成效,就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加強對調解員的勞動法律和政策知識進行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三)應當是成年公民
公民擔任調解員,首先自己應當是成年人,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擔任調解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這是擔任調解員的最低年齡要求。一般情況下,調解員都是年齡較長、社會閱歷豐富的公民。此外,擔任調解員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