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規則》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書面申請調解的,應提交"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口頭申請調解的,由調解委員會代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名。
沒有成立工會的企業如何設立調解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9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8條規定,“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