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或證人證言等)為憑,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
根據 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
三、
(仲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項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非仲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書記員:
年 月 日
《仲裁裁決書》說明